国家关于安置房公摊的标准

如题所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对安置房公摊有明确的规定,只说明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对于安置房公摊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例如武汉市,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做了具体的规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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