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同时再做手工账,但电子计算机做账的需要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根据《会计法》规定: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扩展资料:
管理要求
新《管理办法》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移交、销毁等方面对电子会计档案均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
一、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规定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三、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四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
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就不需要做手工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
在北京代理记账中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一些事业单位的会计的业务处理的单据数量很大,而且科目繁多,核算手续又比较繁杂;劳动大部分是重复性的,工作效率十分低下。
实现会计电算化后,会计核算采用电子计算机使会计的处理程序发生了变化,各种原始数据和记账凭证,都可以从计算机制终端输入,然后按照既定程序,对大量的数据进行计算、分类、归依、存储、分析,这一切均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这种做法,不仅避免了会计人员在手工处理时大量的重复性的抄录工作,可以轻易地完成各种复杂的运算过程。而且还可以随时调阅计算机内存储的会计资料,随时输出报表,既快捷,又方便。
减少了会计人员的工作环节,节省了时间,节省了人力,还能使会计核算工作做得更细、更深,使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得以大大提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