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 收押人犯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收押人犯的过程与要求。首先,看守所依据《条例》第九条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对人犯进行收押,包括再审案件的被告人,需凭人民法院的《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检察院抗诉书及押票。

在收押前,看守所会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有《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宜收押情况,将由送押机关依法处理。若收押后发现不当收押,将提请办案机关调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收押过程中,看守人员会严格检查人犯及其携带物品,确保看守所安全。同时,进行讯问并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收押工作需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收押后,看守所会告知人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辩护、申诉等,并告知在羁押期间的监规。男性和女性、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以及同案犯需分别关押,特殊情况需由办案机关提出并经领导机关批准。

人犯入所后需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和底片存入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等详细记录。档案管理需遵守法律和规定,查阅需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当羁押人犯需要转交其他机关时,需填写《换押证》并随案转交,接收机关确认后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据此办理换押手续并出具回执。

看守所会在人犯法定羁押期限到期前七天通知办案机关,超过法定期限的,会向检察院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如人犯审理期限延长,办案机关需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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