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息诉罢访协议的性质及其与信访事项的区分丨南京行政诉讼律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3

最高法权威解析:息诉罢访协议的法律属性与与信访事项区分


在行政纠纷中,息诉罢访协议作为一种独特的协议形式,其性质和与传统信访事项处理的界限一直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入理解的依据。


协议性质揭秘


行政协议,作为政府管理与公民之间协商的产物,既具有行政的约束力,又具备合同的特性。息诉罢访协议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管理职责与个人或组织达成的具有行政法义务和权利的协议。这种协议并非简单的一方单方面行为,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产物,其内容对双方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影响,因此,它无疑属于可诉的行政协议范畴。


与信访事项的界限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不同,息诉罢访协议并非仅限于信访部门的单方处理,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约束力超越了信访处理的行政决定,使得它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意味着,当涉及此类协议争议时,法院将基于协议双方的协商内容而非信访处理程序进行审理。


撤销或变更的法律时间限制


当当事人试图撤销或变更行政协议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失效。姜万臣案中,他在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后提起诉讼,法院因此驳回了其诉求。


经典案例解析


以姜万臣诉大庆市政府的案例为例,法院详细分析了协议的性质,指出协议并非简单的信访处理,而是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政协议。法院还强调了协议与信访处理决定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以及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问题,最终裁定驳回了姜万臣的再审申请。


总的来说,息诉罢访协议在法律层面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其性质与处理方式不同于一般的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需要充分理解协议的性质和相关法律条款,以确保诉讼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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