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息诉息访书,没解决问题怎么办

如题所述

签订的此类协议属于行政部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体现。其从形式上看,具有可诉性。但是,对这类“息诉罢访”协议的合法性,应具体分析。协议书的内容如果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等,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再次为同一事由信访则违背了契约精神,有关机构可以以此拒绝。关于《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是行政机关为管理行政事务,实现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在形式上,《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在实质上,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与处理信访事宜系政府的法定职责,该协议的签订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为了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在政府职责权限的范围内,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系可诉的行政协议的范畴。
拓展资料:息访承诺书,是信访人承诺不再上诉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息访承诺书是国家信访中,纳入合同治理的尝试,通过民事纠纷的解决办法处理信访纠纷。息访承诺书能够证明其信访事项已经获得妥善处理,如果没有新情况,不得再信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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