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或遗漏嫌疑人的,可以要求公安补充侦查,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有必要,可以予以逮捕。即所谓的抓人。
二、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有自杀逃跑可能,或有串供毁证可能等情形,可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这也是所谓的抓人。
1、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2、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