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你说的情况,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判给对方,但是对方不进行抚养,那就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aqui te amo。
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子女年满10周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还要充分争取子女意见。再者,父母离婚不影响其与子女关系的存在,子女可以随男方生活,也可以随女方生活,但均要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如要变更抚养关系,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满足相关法定条件。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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