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做劳动能力签定还有效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根据《 劳动法 》第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 解除劳动关系 : 1.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记录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根据该法第29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患 职业病 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 工伤 职工的解除权。《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伤残 5-10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双方终止 劳动关系 的权利。工伤职工的 伤残等级 为7-10级的, 劳动合同 期满,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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