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92条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劳务关系,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

第一,明确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明确了接受劳务一方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第三,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双方责任的承担,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责任承担,即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第五,明确了接受劳务一方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即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提供劳务一方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的,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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