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如题所述

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扩展资料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如下: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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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15
法院执行期间,也是可以进行和解的,这个属于执行和解,很多时候法官会积极促进双方进行执行和解。所以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最好是约定一个违约责任,即如果分期还款协议有一期不履行的,则全部执行还未履行的判决金额。然后直接申请恢复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11-15
这样的协议是符合法律的,在对方仍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需要再进行诉讼。如果对方按照还款协议履行就有效。否则,你方仍可以要求按照判决执行。 若对方仍没有履行义务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判决。
第3个回答  2017-11-15
那你要问问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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