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公司想从内资转外资,在财务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如题所述

一、您好,我们公司想从内资转外资,在财务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税收问题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投资优惠条件之一,也是影响国际资本流向的重要因素。因此,税收优惠自然成为资本输入国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手段,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内看,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对外商投资企业推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提高外商投资者的积极性。我国为了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税收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主要由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再投资税收优惠制度、流转税优惠制度及关税优惠制度四部分构成。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是最为重要的税收优惠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该法的《实施细则》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真正发挥税收优惠制度的作用,规定了以下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既有限定行业的税收优惠,也有限定地区的税收优惠,还包括限定项目的税收优惠,形成了行业、地区与项目三者结合的所得税优惠制度,比原来税收优惠制度更趋合理与完善。其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下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给予2年免税和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但对于石油、天燃汽、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等资源开采项目,免税期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对于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建设的,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给予更长期限减免税优惠的,继续适用以前的优惠规定。具体讲,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特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后,从获得利起,头5年免征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征所得税;

(4)对设在沿海的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计征所得税。对于设在上述地区并且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计征所得税:

A、技术密集、知识密型项目;

B、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C、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D、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5)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6)对于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后,仍然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享受免税、减税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并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8)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且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年免税,2年减半征税。

(9)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经申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税制改革前已经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和当地税务机构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年免税,2年减半征税。

(11)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出现年度亏损的,可以从下一会计年度的所得中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逐年延续弥补。

(12)对设立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期满后的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13)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采购国产设备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的优惠。

除上述规定外,国务院已经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仍继续执行。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向所需要的行业与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

二、对于利润再投资的退税优惠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用于扩建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可以享受以下退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一般企业的,且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的,并且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制度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如果再投资经营期不足5年而撤走投资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款;

第二,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出口企业的标准,或没有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还的税款的60%部分;

第三,外商享受退税优惠必须以直接再投资为前提,即必须是用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商将利润汇出国外后又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不享受退税优惠。同样,外商将获得的利润用于购买该企业或其他企业的股票,也不享受退税优惠。

三、流转税的优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条例。根据这一规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下列流转税方面的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作为合营者出资的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癌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的流转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征流转税;

(3)设在经济特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税外,其他产品免征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4)设在保税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5)对外资或含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外汇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利差征收流转税;

(6)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商品直接出口的,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免征消费税;

(7)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增值税率为零,即最后一个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出口产品所包含的税额,凭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所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给予退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车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部件、原材料等已经征收增值税的,给予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少数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这显然不利于鼓励外商投资,也不符合税制改革的目的。为了使税制改革不加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的税负,经企业申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在已经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多缴纳的税款。这一税收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

四、关税优惠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了有关关税减免的一般情况,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制度了相应的特定的关税减免优惠办法。其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以下方面可以享受特定的关锐减免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或追加投资而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建筑材料等;

(2)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包装材料等;

(3)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但不退税;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并能提供有关凭证的,可按现行出口企业收购出口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4)对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除上述规定外,国务院已经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大部分仍继续执行。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向所需的行业与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

上述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制度构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框架,从税种上看,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再投资退税优惠制度、流转税优惠制度及关税优惠制度四部分构成,而且四个部分的优惠制度可以同时适用。所得税优惠是中国税收优惠制度的核心部分,其他三个方面处于辅助地位。再投资税收优惠制度实际上仍属于所得税的范畴。从税收优惠的体制上讲,税收优惠包括了国家中央一级政府所制度的所得税收优惠制度,也包括了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制度,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税收优惠制度共存的格局。在这种格局中,中央一级的税收优惠制度发挥主导作用,地方税收优惠制度发挥一定的补充作用。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结构基本上反映了税收优惠的引导目标。从世界范围内分析,税收优惠制度与东道国的产业政策及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通常情况下,为了实现产业政策的优化与吸引外资的统一,东道国通过税收优惠引导外资流向国家急需发展的行业与地区。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行业;第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等国家需要迅速开发的地区及经济落后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我国税收优惠制度还适用于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国际陆港设立条件?

1、国际陆港设在内陆经济中心城市,为的是更贴近进出口企业;

2、国际陆港设在铁路、公路交汇处,为的是利用铁路运费较低的特点降低国际运输成本,运用公路运输便捷的特点提高集疏港效率;谭老师地理工作室综合整理

3、国际陆港是依照有关国际运输法规、条约和惯例设立的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并且直接融入国际运输网络(间接的不算),方可称之为国际陆港,如果运营依照的是国内有关法规,那么它只是一个“堆场”、“中转站”,这就是分水岭,这就是标志;

4、国际陆港是接纳沿海港口设立“内陆港区”的平台;比如,西安陆港内可设置天津港西安港区、青岛港西安港区、连云港港西安港区、上海港西安港区;

5、建立国际陆港的目的是为内陆地区进出口商提供方便快捷的国际港口服务,促进地区国际贸易发展;

名称之所以叫国际陆港,一是货物在陆地运输、运输的是国际货物、在陆地装卸、港口建设在陆地上;二是名称符合国际运输惯例操作的要求;三是符合国际港口的起名序列:海港、空港、陆港,名称规范统一。因此,国际陆港作为学名较合理,“无水港”、“干港”、“旱码头”等其它名称作为别名,较为合适。

特征

1、地处内陆无水地区

国际陆港与一般港口的最大区别在于国际陆港既不靠海,也不靠近内河,它位于内陆无水地区。例如位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石家庄内陆港,或距离大连港大窑湾集装箱码头20公里的大连陆港物流基地。

2、能方便的办理通关手续

国际陆港一个重要的服务功能就是有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等政府机构进驻,可以方便的办理通关手续。而且这种进出口的报关、通关和清关等工作只需在陆港一次完成,即一次结关,无需在沿海沿边海关再次进行“一关三检”工作,这样大大加强了货物流转效率,降低了相应的运作成本,同时极大地提升了陆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有利于国际陆港的不断发展壮大。

3、是沿海港口或沿边口岸功能在内陆的延伸地

除了没有港口装卸船功能外,国际陆港的功能和港口功能是基本相同的。它是沿海港口功能在内陆的延伸。在国际陆港内,能够为货主提供集装箱拆拼箱、集装箱集散、存储、通关等一系列服务。

4、与沿海或沿边口岸等具有方便快捷的运输通道

国际陆港一般都有高速公路或铁路与沿海港口或沿边口岸相连。在国际陆港经过处理后的货物可以方便快捷的通过高速公路或铁路到达沿海港口或沿边口岸运往海外,经过沿海港口或沿边口岸进口的货物也可经由高速公路或铁路进入国际陆港进行分拨和处理。对于大多数国际陆港而言,拥有与沿海港口相通的铁路线将会使之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因为通过公铁联运将会比货主直接将货物通过公路送达港口具有更低的成本。因此一般国际陆港都有开行从陆港到沿海港口的五定(定点、定路线、定车次、定时间、定运价)集装箱班列。

作用

国际陆港在国内外发展非常迅速,主要原因是国际陆港对区域经济的影响较大,有力的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1、促进物流资源整合和物流产业集聚

国际陆港的建设有利于整合分散的物流资源,使物流资源得以集中,以发挥其协同作用的效应。同时,利用国际陆港的聚合力,可以吸引各类物流企业入驻国际陆港,为社会提供各种物流服务,吸引工商企业在国际陆港设立配送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分支机构,为企业自身及客户提供相关服务。通过国际陆港这个平台,能够吸引和集聚各类物流资源,促使区域的物流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物流服务。通过物流资源的整合和集聚,形成较大规模的物流产业集聚,提高区域物流业的发展水平,从而降低物流服务交易成本,提高物流服务交易效率。

2、有利于实现效率与利益的最大化

陆港作为一种新的运输组织方式,其集聚辐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蕴含着效率与利益的双重优越性。交通运输部在推进综合货运枢纽站场建设方面,大力支持港口、公路、铁路各种方式货运枢纽场站的联合布局,以促进货运的“无缝衔接”,提高货运的效率。陆港对于内陆集装箱运输过程的优化具有重大作用,不仅可以大大降低货主企业库存,减少流动资金占用,而且还可以降低流通费用,从而保证内陆集装箱物流有序运转。

3、实现“一站式”服务

建设“陆港”后,内陆地区的货物可以实现一站式报关、报验、订舱、集疏运、储运、包装、分送等,实现内陆地区与沿海港口的“无缝对接”,使沿海港口的运输、装卸、物流服务功能进一步延伸至货源腹地。海铁联运通过铁路把沿海港口与内陆省份衔接起来,海关、检验检疫等关口前移,实现“内地报关、口岸转关”、“一次报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不仅使货物运输出海的时间大大缩短,且因海铁联运的集装箱规格是统一的,这样又节省了一批集装箱的费用。

据了解,利用集装箱班列进行运输比利用公路运输集装箱的成本要节省50%左右。据有关统计资料,通过“陆港”,利用区域通关政策,货主的成本一般可以下降20%左右。

4、促进内陆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内陆地区国际经贸的发展需要便利的国际物流通道作支撑。当前,内陆地区在吸引投资方面具有地价低、人力资源成本低等诸多优势,但由于地处内陆,货物在进出口环节上手续多,时间长,物流成本高。国际陆港使内陆城市有了便捷的国际物流通道,减少了进出口货物的中转环节、加快了通关速度,为当地的国际贸易提供了方便的口岸与物流综合服务,提高了内陆城市的对外开放水平。

同时国际陆港还有助于内陆城市发展外向型经济。一些内陆地区有了直通境外的国际陆港后,会吸引众多投资商的眼球。

三、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有哪些

1.《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一般情况下,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都应当遵循我国现行的招标法律规定,按照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利用国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设备是港口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港口建设项目管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使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是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的贷款协议签订之后实施阶段的设备采购工作。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水工和土建项目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二章采购工作的管理第三条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实施阶段采购工作的管理由我部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港口项目对外采购工作,由项目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并商交通部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业务能力强、服务信誉好、有资格的外贸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公司)代理项目采购业务。业主单位必须与采购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后方能开始项目采购工作。第五条委托协议书应明确委托代理范围、双方职责分工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业主单位应指定采购工作机构并有一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采购工作。

在具体办理每一项(或每一标)设备采购时,应明确指定项目负责人。第七条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规格书)由业主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委托采购公司编制。

采购之前,要求业主单位将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书和商务条款一式四份中文送审稿报我部。按部内分工经部有关司局审查后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定。

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的规定需报其审核的,还应报其审核。

审定后的招标文件方可用于招标采购。

发售给投标人的英文版招标文件必须与被审定的中文版招标文件一致。

采购前,业主单位须将经审定的招标文件的中英文版各一份报送部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委托采购公司为主办理(包括编制资格审查文件),业主参加有关工作。第九条招标广告(包括招标前的资格预审通告)的编写、办理广告刊登业务、发售招标文件等工作委托采购公司办理。第十条开标后,原则上业主单位须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各一份报部主管部门备案。若业主单位需要,也可以在评标结束时,将投标文件一份和评标报告一起报部主管部门。第十一条评标工作由业主单位和采购公司共同进行。

技术部分的评标、技术澄清、评标报告中技术部分的文字说明和评价以及表格填写,以业主单位为主,采购公司参加。

商务部分的评标、商务澄清、评标报告中商务部分的文字说明和评价以及表格填写,以采购公司为主,业主单位参加。

日常工作(包括与国外贷款机构和外国公司及国内厂商等方面的联系、交涉工作)委托采购公司办理。

评标报告由业主单位和采购公司共同编写。

评标报告送国家评委会之前,先报部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二条合同谈判由采购公司和业主单位共同进行。

合同商务部份谈判以采购公司为主,业主单位参加。

合同技术部份(包括技术规格书)谈判以业主单位为主,采购公司参加。第十三条合同执行阶段委托采购公司对外处理日常业务。第三章技术规格书的编制第十四条技术规格书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名称,供货范围和数量,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收货单位,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详细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备品备件方面的要求,设计审查、监造、厂验、培训、技术图纸及资料方面的要求等。其内容和深度视设备的种类、复杂程度和采购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技术规格书要求详细、具体,并有一定深度,忌含糊。对非招标采购项目,技术规格书可相对简略。第十五条技术规格书中设备的机型、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数量等,要符合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第十六条技术规格书的编写,要根据工程建设和投产后使用的实际需要,既要考虑国际先进水平,也要适当考虑国内厂家的水平和能力。第十七条技术规格书的编制要公正、合理。采购范围要明确。用词及文字表达要准确,数据无误。

技术规格书中不能指定设备的牌号和厂家,一般应保证有三家以上的竞争者。第十八条技术规格书要从技术角度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全面而详细的描述,技术条件和要求要明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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