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如题所述

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一共有11个项目,纳税期限根据不同的纳税项目也有所不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的、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所的、

财产转让所的、偶然所的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的,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纳税人都应在个人取得应纳税收入后的次月七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扩展资料:

一、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二、申报时所需资料: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三、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的信息: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

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四、纳税申报表的领取:纳税申报表可以从税务局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免费领取。

五、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者的申报: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六、申报税务机关的选择:

一是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是如果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是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是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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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9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为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直接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地点都是当地的税务局进行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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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一共有11个项目,纳税期限根据不同的纳税项目也有所不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的、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所的、财产转让所的、偶然所的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的,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纳税人都应在个人取得应纳税收入后的次月七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的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投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的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方式,纳税人须有在次月七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按月征税的,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如遇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地点上有所不同,扣缴义务人,应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的的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须合并计算纳税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即在代扣税款的次月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和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时候,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并被派往中国境外工作,其所得由派出单位支付或者负担的,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其所得由所任职、受雇的中国境外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以委托其中国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当地的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一、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是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当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实际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一)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应当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应当向投资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是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当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由于特殊情况变更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的,除了特殊情况以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天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其在中国境内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按照规定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


军队系统人员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总后勤部汇总,于次年3月底以前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其中地方政府分享的部分由中央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返还各地。

第4个回答  20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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