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说出我国法律法规表现形式和创制机关分别为哪几种具体内容是?

如题所述

一、我国法律法规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5、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8、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行政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间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件和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协议。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国家名义签订,后者以政府名义签订。

注:我们国家和政府一旦与外国或外国政府签订了条约或协定,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对国内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国法律法规创制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由此可见,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表现形式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

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

法不成文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

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  

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

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

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5)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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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09

一般来说,法律形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有约束力的形式,比如各种法规。判例法在普通法国家也具有约束力。另一种不具有约束力,但可以作为参考,如一般原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形式的理解一般是指法律效力的来源,主要是指各种法律的制定。中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法规。

1、宪法。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形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

2、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我们这里使用的是狭义的法律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法律形式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予宪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一定层面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制度。规则是行政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机关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另一种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方政府省、自治区,并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下列事项可以让当地政府规则: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需要开发的项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事项。

6、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除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外交和国防事务外,享有高度自治。并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7、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其他具有国际法主体性质的文件。



扩展资料:

法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籍以存在并获得表现的外部形式。可以有多种理解。

1、由国家创制法的方式所决定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条约、习惯等,这种理解近似于“法的渊源”。

2、体现法律规范内容及效力的法律文献形式。如国家创制法的机关发布的“公报”、“公告”、“政报”等。

3、法律规范各种外部表现形式的总和。既包括法的渊源,也包括法律文献形式,还包括体现法律规范内容及原则精神的适用法律的个别性文件,如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创制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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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7-09

我国的法律主要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法规。

我国法律法规的创制机关如下:

1,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根本法就是宪法。

2,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

3,普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6,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7,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8,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所在地的市、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

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的作用:

1,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

2, 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

3,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

4, 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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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7-08

法律形式又称“法的效力之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之源划分法律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和法律原则等。一般来说,法律形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有约束力的形式,比如各种法规。

判例法在普通法国家也具有约束力。另一种不具有约束力,但可以作为参考,如一般原则和法律原则。法律形式的理解一般是指法律效力的来源,主要是指各种法律的制定。中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法规。

1、宪法。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形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

2、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我们这里使用的是狭义的法律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法律形式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予宪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一定层面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5. 规章制度。规则是行政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机关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另一种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方政府省、自治区,并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下列事项可以让当地政府规则: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需要开发的项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事项。

6.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除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外交和国防事务外,享有高度自治。并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7. 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其他具有国际法主体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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