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默示接受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7-13
从法律角度来看,您说的问题涉及到“继承的发生”和“析产的争议”两个问题。《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取得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则视为其取得继承权。法律上称为“继承的发生”,也即继承人取得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当然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处于共有状态。
《继承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是针对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以后、遭受到其他人(包括其他继承人)侵权的话(例如,其他人未经继承人同意而对共有的继承财产单方地、擅自地作出处分,即构成对继承人的侵权事实。),就会发生“析产的纠纷”,则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二年内”提起民事诉讼。这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含义。与“明示放弃”的司法解释规定并不矛盾。
“继承的发生”,是“继承权纠纷诉讼”的前提的、基础的条件。在明知道(法律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下)自己的继承权利被侵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起诉),超过二年即丧失胜诉权。进一步,诉讼时效最长不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无论什么理由,都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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