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刘方雨赵景义法院怎么判刑

安阳市刘方雨赵景义法院怎么判刑

刘方雨、赵景义寻衅滋事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2011)殷刑初字第41号
2011-3-14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方雨,男,×年×月×日出生,×民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0年1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景义,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0年1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方雨、赵景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方雨、赵景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晚21时许,张文强因同赵正茂有经济纠纷,酒后与被告人刘方雨等人前去赵正茂的朋友丁金钢家中滋事,丁金钢不在家中,刘方雨等人又去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雅士俱乐部找丁金钢,因丁金钢不在,将丁金钢的江淮同悦(车牌号予ES9393)玻璃等处砸毁。后刘方雨、赵景义等人又去安阳市开发区找赵正茂,行至钢三路南段快至文峰大道时,因王超与一辆车牌号为予EL9191的哈飞轿车差点相撞与司机桑合彬(刘方雨的朋友)发生争吵,阻挡刘方雨、赵景义等人的道路,刘方雨、赵景义等人对王超进行殴打让其让路。后刘方雨、赵景义等人至开发区找到赵正茂,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劫持到车上回安钢,期间在途中多次对赵正茂进行殴打。后赵正茂趁其不注意时逃脱。经鉴定,江淮同悦汽车被砸物品价值10630元,王超、赵正茂损伤均构成轻微伤。2010年9月1日,被告人赵景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刘方雨、赵景义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赔偿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方雨、赵景义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金刚、赵正茂、王超陈述;证人刘伊沛、陈鸿燕、王利军、桑合彬、宋雨只、高宇、牛红生、袁文莲、李志波、赵跃跃等人证言;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方雨、赵景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方雨、赵景义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方雨、赵景义已同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方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赵景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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