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对医院审批权力下放的指示

如题所述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即“三定”方案)。《规定》指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负责18项工作。其机构职能转变,取消6项职责;下放6项职责;整合3项职责;加强4项职责。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2.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4.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5.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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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0
  国家卫计委对医院审批权力下放的指示中关于下放的职责的范围规定:
  1,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5,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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