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不会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被开除。国家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7年5月18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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