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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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条件:
第一,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对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起到关键作用的,为国家顺利地追诉其所“主动交付追诉“的罪行创造实际条件的事实,应属于主要犯罪事实。
第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行为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三,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审查和裁判,接受审查和裁判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诚意。如果在供述后又推翻供述,或者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中,如是同一罪行,应是指同一罪行中的主要犯罪事实,能查明所犯罪行的性质以及能影响其量刑的事实;如果是数罪中有不同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一罪中的主要犯罪事实,那只能就交代的一罪认定自首,没有交代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主要犯罪事实则是指能确定案件性质、情节,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且犯罪分子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将自己“主动交付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