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审级制度及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规定在各类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以下是简单介绍,


普通法院采三级三审
(地方法院简易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法律审,仅法律适用有争议时受理案件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是事实审。


简易庭受理
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非讼事件等

刑事:简易案件、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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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标的金额未超过新台币100万、小额诉讼案件、简易诉讼案件、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得上诉第三审

刑事:

    刑事重大案件,如妨碍国交、内乱外患,第一审即为高等法院

    轻微犯罪案件不得上诉第三审(窃盗、侵占、诈欺、恐吓、赃物、背信等等)

    简易案件第一审简易庭、第二审地方法院(合议庭)

    认罪协商案件,第一审改认罪协商程序,不得上诉第二审

选举罢免案件采二审终结,第一审为地方法院合议庭,裁判确定後不得再审(没有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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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采三级二审


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普通行政诉讼案件: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简易行政诉讼程序: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高等行政法院(例外: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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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都是二审终结

行政争讼方面颇繁琐,其实比较多都是走前置程序就完了的,不一定会进入诉讼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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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不另付了,有需要再给(打字好累O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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