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恶意财产保全如何解决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如果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 财产保全 措施。另外,被保全人依法履行了义务,财产保全没有存在意义的,法院解除保全,或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确认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除此之外,诉前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也可解除保全。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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