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报警停止犯罪是未遂还是中止

如题所述

【案例说法】:
      去年7月份报道,浙江大学给予犯强奸罪的学生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一事,引发网友热议。努某某就读土木系,经常挂科,爱玩摄影曾拿过学校补助,大三起在外租房,常出入酒吧。他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他虽然犯了强奸罪,但一天牢也不用坐。学校也没有开除该名学生,只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在法院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该男子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的犯罪中止↓↓↓

      【律师普法】:
      一、
      犯罪中止如何量刑?
      1、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是“应”减轻处罚。而应当意味着必须,但“减轻”不同于“从轻”,“减轻”意味着在法定刑范围以下,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强奸罪的基本刑期是3-10年的有期徒刑,在男子构成该罪基本情节的前提下对其减轻处罚,意味着要对男子在不满3年的刑期内量刑,因此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来说,本案判决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2、《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未遂和强奸中止具体怎么判,要依据案件的情节、事实等因素加以考虑,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但强奸中止肯定比强奸未遂判的轻,一般都围绕在3年左右,也有可能判缓刑,未遂犯是在3-10年的范围内对其从轻处罚。
      当然这些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我们要分析的重点是针对该男子在犯罪过程中因为被害女生报警而放弃的行为,究竟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的问题。

      二、
      犯罪中止与未遂如何确定?
      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具有“被迫”的性质;
      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由于自身的意志停止犯罪,即行为人“良心发现”,自己不想犯罪了。
      在上述案例中,被害人因为报警最终使得男子放弃强奸行为。表面上来看,该男子确实属于“主动放弃”了犯罪,应当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
      虽然受害人说要报警,给嫌疑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但是嫌疑人还是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和犯罪未遂的概念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但也有人觉得认定为
      犯罪未遂
      更为适宜,观点如下:
      由于被害女子即将报警,此时男子的内心是恐惧的,他害怕报警后被抓,从而毁了自己的前途。因此报警这个因素虽然还没有现实发生,但是它已经起到“报警”应该有的现实客观效果。(虽然警方还没到,但是对他来说就相当于警察已经到了,警察一到他更得放弃,其客观效果和警察没到之前是一致的。)
      通过对比报警实现与否对男子产生的效果而言,可以认定:该男子在主观上的表现就是他很想继续犯罪,但是因为客观因素(报警后果)的出现最终被迫放弃了犯罪,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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