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的最新防疫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25
邵阳各县市区最新通行政策:
大祥区
严格落实“外防输入”要求,提倡“非必要不返区”,确需来(返)区人员提前3天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的“入湘报备”小程序报备,同时电话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单位、入住酒店报备,如实提供行程。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者凭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和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入区。入区后落实落地检和“三天两检”(第一天、第三天各检一次),在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严禁外出,不得前往公众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村(社区)要跟踪其具体行程和到达时间,做到无缝对接,确保“入区先报、入区即查、入区即检、入区即管”。
双清区
严格落实“外防输入”要求,倡导非必要不进入(返回)双清,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要进入(返回)双清的,应至少提前3天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的“入湘报备”小程序上报备,同时电话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入住酒店报备,如实提供行程。无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者,凭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进入双清,到双清后实行落地检和“三天两检”(第一天、第三天各检一次),在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之前,不外出、不前往公众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社区(村)要跟踪其具体行程和到达时间,做到无缝对接,确保“入区先报、入区即查、入区即检、入区即管”。
北塔区
来(返)区提前报备。倡导非必要不离区,非必要不返区。确需入(返)区的,严格落实“入区先报、入区即查、入区即检、入区即管”要求。所有来(返)区人员必须提前3天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的“入湘报备”小程序报备,同时通过电话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单位、入住酒店进行报备,并如实提供行程,无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凭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入区。
邵阳县
倡导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域,离开邵阳县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出行(医疗急救、抢救除外),同时向现居地村(社区)申报并向目的地村(社区)报备。
新宁县
严格落实“外防输入”要求,倡导非必要不返新。确需来新人员,做好信息报备等相关健康管理工作,在健康码入湘报备程序上进行报备,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新(高速路口及省际边界尚需提供“落地检”证明),中高风险区人员原则上不入新,乡(镇)、村(社区)要跟踪具体行程和到达时间,确保做到“入新先报、入新即查、入新即检、入新即管”。严守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出入口等关口,严格做好“远程检”“落地检”“常态检”,外来入新人员应配合落实核酸采样三天两检,且在第三天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未出前必须居家,不得外出,不得出入公众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如不遵守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上“非必要不离新”,确需离新人员需持所在村(社区)或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和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向目的地报备后通行。
绥宁县
1、提倡“非必要不返绥”,确需来(返)绥人员,应至少提前1天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的“入湘报备”小程序报备,同时电话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入住酒店报备,如实提供行程。
2、无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者凭健康卡、行程码“绿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正常入绥,入绥后落实“落地检”和“三天两检”(第一天、第三天各检一次),在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得前往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社区(村)要跟踪其具体行程和到达时间,做到无缝对接,确保“入绥先报、入绥即查、入绥即检、入绥即管”。
3、提倡“非必要不离绥”,县城区外确需离绥的人员凭“两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行。
城步县
严格落实“入城先报、入城即查、入城即检、入城即管”要求,人员入城必须提前1天向村(社区)或单位报备。高风险地区来(返)城人员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外省或低风险地区来(返)城人员严格查验报备情况、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落实落地检,居家健康监测3天,并实行三天两检。
洞口县
1、提前报告,不隐瞒。所有外省或有本土疫情发生的本省外市州入(返)洞人员需提前1天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的“入湘报备”小程序报备。近10天以来有湖南株洲、邵阳(除洞口以外的地区)、永州、怀化、衡阳、湘西,新疆全域,西藏全域,内蒙古全域,甘肃全域,青海全域,宁夏全域,云南德宏州、昆明、昭通、红河、文山,广东广州、佛山、梅州、深圳、揭阳、湛江、汕头、茂名、清远、东莞,四川成都、广元、乐山、宜宾、巴中、彭州,湖北武汉、黄冈、随州、宜昌,山西太原、大同、晋中、吕梁、忻州,河南郑州、许昌,重庆,安徽合肥、宣城、淮北,陕西西安、安康、渭南,北京,黑龙江哈尔滨、黑河、牡丹江、绥化、大庆,山东枣庄、东营、青岛、德州、淄博、菏泽、济宁,江西萍乡,天津,福建福州,河北石家庄、张家口、保定、秦皇岛、沧州、雄安新区、邯郸,辽宁锦州、丹东、营口,浙江杭州,广西桂林等地区旅居史人员;近10天有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区(县、市)或有本土疫情发生区(县、市)旅居史的来(返)洞人员以及健康码红黄码人员,务必提前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宾馆等场所)报告,主动履行个人防疫责任,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对瞒报、谎报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的,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核酸检测,及时做。所有来(返)洞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洞,来(返)洞后实行3天2检,即抵洞后在各交通健康服务卡点或社区及时进行落地检1次,来(返)洞第三天开展第2次核酸检测。来自外溢风险高的地区的来(返)洞人员在完成三天两检前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来自没有社区传播地区的来(返)洞人员,完成三天两检前,非必要不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能参加聚集活动。
新邵县
在外人员非必要不返乡,有特殊情况确需返回的,须提前1天向所在地村(社区)或通过“入湘报备”小程序报备;村(社区)要跟踪掌握返乡人员具体行程、到达时间,确保做到“入县先报、入县即查、入县即检、入县即管”。严格查验来(返)县人员健康码和行程码,书面告知防疫政策,严格落实“远程检”“落地检”“三天两检”等防控要求;对过境车辆、人员严格落实“即查、即采、即走、即追”等闭环管理措施。
隆回县
倡导非必要不入(返)隆。确需入(返)隆的,严格落实“入隆先报、入隆即查、入隆即检、入隆即管”要求,分类分地落实管控措施。
1、严格入隆提前报备。司乘人员应提前1天在入湘报备程序中报备;未报备的,在查验现场扫“健康服务站二维码”补报。
2、严格落地查验检测。在入隆各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站,对所有人员查验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报备情况,测体温。
3、分类分区落实管控。对从省内低风险区入(返)隆的,查验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实报备情况后,予以放行;对跨省低风险区入(返)隆的,还需“落地检”,才可放行。
对红码人员和从高风险区或有疫情社区传播地区的入(返)隆人员,引导至临时留观区分类处理。由流调组开展流调,属密接者集中隔离。须居家隔离的人员由目的地乡镇(街道)核查是否具备居家隔离条件,对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实施闭环转运至其居所,实施居家隔离;对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其他人员落实三天两检(即落地检+第三天核酸检测),在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出来之前,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武冈
1、非必要不离武。严格执行人员外出审批备案制度。村(居)民确需外出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村(社区)申报,经村(社区)初核、乡镇(街道)审核后,报武冈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地点:武冈市交通运输局一楼);企业员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企业申报,经企业初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武冈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武冈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在校师生离武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武冈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
2、非必要不入武。严格落实“入武先报、入武即查、入武即检、入武即管”要求。人员入武必须提前1天向村(社区)报备,经村(社区)初核、乡镇(街道)审核后,报武冈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入(返)武。
3、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返武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返武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7天内有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返武人员,3天内应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居家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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