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自然资源所是干什么的

如题所述

乡镇自然资源所的职能是:
1、宣传、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所辖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好基本农田;
3、定期开展国土资源违法巡查,查处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负责本辖区的后备土地资源调查,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5、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点日常监测巡查工作;
6、负责国土绿化执法稽查工作;
乡镇自然资源所的招聘条件是:
1、计算机、土建、地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
2、了解国土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镇自然资源所的具体工作是协助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等内容。
按照局统一部署,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在规划自然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行政服务、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学习培训等方面的相关决议决定和有关工作部署。
按照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关工作要求,协助开展调查取证、档案资料收集查询等基础性工作。科学制订年度、月度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路线,落实人员安排,做到辖区内全覆盖、重点区域重点巡查。承担村镇规划和市政交通规划实施、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地矿管理、地灾防治、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日常巡查排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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