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礼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纪委《关于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员包括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办理除婚丧喜庆事宜以外的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确需办理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五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婚丧喜庆事宜时,所随礼金不得超过300元。
第六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时,要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
第七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批制度,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同一家庭中因同一事宜多人适用本细则,由职务最高的人员提请报批。
全县各单位所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一律实行报批制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报批,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人员的审报事宜审核签字,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办理婚丧情况报告、礼单复印件、菜品清单复印件、结算清单复印件,事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经查弄虚作假者,依纪依规顶格处理。
办理丧葬喜庆事宜因特殊情况时间紧急来不及报备的,需事前向县纪委监委口头报告,事后5日内填写《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审报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申批表》补办手续,并附书面报告说明不能及时报备原因。
县管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向县纪委监委报批;县直单位一般党员干部职工向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报批,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每月汇总一次,汇总数据及时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查;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般党员干部向本乡镇(街道)纪(工)委报批。
县纪委监委将结合事前报批承诺情况、事中检查情况、事后报告情况,以及举报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
第八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办理规模,宴请人数原则不超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原则不超300人(30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人数的,须在审批时附书面说明,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后方可办理。宴席餐标每桌不超1200元。用烟原则不超300元/条,用酒原则不超300元/瓶。
第九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十个严禁”。
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
2.严禁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和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
4.严禁利用单位名义及办公电话乱发通知;
5.严禁在婚丧事宜中,违反规定在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洒路灯、设彩门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6.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8.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9.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
10.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十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核实。
(一)收到举报的;
(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
第十一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申报、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既不报告、又违反规定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宣传本细则,并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党员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指导各村完善村规民约,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子洲县纪委、子洲县监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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