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提前介入制度体现在侦查监督中,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就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
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调查的案件之前,于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一个工作程序。提前介入是案件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提前介入,须符合以下条件:
(1)需要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
(2)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有关案件材料基本形成;
(3)提前介入需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于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以下三类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
(1)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定性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以监察委员会“书面商请”为前提,而非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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