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下行时追债巨难__提醒债权人这一点

如题所述

经济下行时追债巨难‼️提醒债权人这一点。

封对方的财产在实务中的操作,真是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操作慢。法院网上立案+线下确认,慢;碰到仲裁转法院的保全,慢、慢。究其原因,就是疫情因素加上一些不接底气的改革,从而造成的效率低。其次,反馈慢。到底封上了没,封了多少,或看起来没封足额,法院迟迟不告诉当事人和律师。你猜。电话炮轰,法院业务部门说要问保全部门,但还是没反馈。反正你且等吧、没人知道。接下来再说说保全时,不清楚对方具体的财产情况,仅有初步线索时,怎么办。

财产保全仅有初步线索怎么办。

先看看最高院的规定。参考条文:“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从以上可知,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财产信息,但是有具体线索,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网络查控的,但法院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

值得关注的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22143号代表建议的复函》穗中法函(2022)41号,其中要求是:“当事人提供了达到证明标准且能够指向特定财产的具体财产线索”。

以上条文展开看看:“人民法院要在申请人提供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基础上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如确因客观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也要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财产线索加以核实之后采取保全措施,而非直接帮助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

从这个角度而言,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财产标的应是明确的、具体的、存在的,即使申请保全人无法准确获取保全财产的全面准确信息,但最低标准要提供证明财产真实存在的证据,而非推断的、模糊的财产线索。具体到个案中,法官要充分考虑申请保全人胜诉可能性、利用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财产隐私造成侵害的可能性及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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