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供暖规定,有什么文件?文号多少?

暖气不热,怎么办?

  随着2006年乌鲁木齐冬季供热时间日益临近,近一段时间以来,新疆日报新闻热线不断接到读者来电,询问供热方面的有关问题。10月10日,记者采访了乌鲁木齐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吴海涛,请他就读者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

  问:乌市的供暖热力销售价格是多少?许多读者都询问采暖费是按什么面积收取的?

  答:按照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供暖热力价格的通知》,乌市燃煤锅炉供暖热力销售价格为一个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元(含税价)。采暖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室内受热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阳台受热建筑面积。

  问: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是不是可以退还采暖费?

  答: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积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采暖费,具体退还标准待物价部门制定后予以实施。因用户的原因造成室内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问: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用户是否可以申请停止用热?

  答: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停止用热,但应提前1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问:解放北路的一位读者询问,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取暖救助?

  答:按照2005年新颁布的《乌鲁木齐市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难居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贫困人员。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之内的进行全额救助,超出30平方米的由其自行承担。

  问:用户室内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应如何解决?

  答:用户室内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要及时向辖区的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立即派技术人员前去查明原因。如果因欠缴采暖费造成的,用户应及时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如果因用户庭院管网老化、管径不匹配或室内采暖设施有问题、室内保温性差等造成的,用户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公司反映解决;如果因供热管线调节不平衡,供热参数达不到要求造成的,由供热单位负责解决。

  问:新增供暖面积的单位并网时,是否要缴纳热力建设贴费?

  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从2002年10月29日起,热力贴费已被列入予以取消或交由市场调节,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定价)事项。2006年6月,自治区新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用热建筑面积加收集中供热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一)住宅按25元/平方米、商业及写字楼按4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按30元/平方米征收集中供热配套费。(二)集中供热配套费的征收基数,以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转正(施工)的用热建筑面积(包括地下用热建筑面积)为准。

  问:现在许多地方的小区物业公司、用热单位及个人替供热单位代收采暖费,代收费用是否有规定标准?

  答:供热单位可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用热单位及个人代收代缴采暖费,委托时应签订代收代缴服务合同,并支付代办费用。代收费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问:有很多读者都来电反映,用户是否可以私自加装“过水热”?

  答: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用户不得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否则将按《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用户供热设施需抢修、维修等问题已多次向辖区的热力公司反映,但又未能及时处理的,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答:这个问题可以向乌鲁木齐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投诉。

  问:一位读者问,为什么不允许用户排放散热器中的热水?

  答:首先,供热单位在向供热管网补水时,添加了一定数量的化学药剂,这种药剂对人体有害。其次,散热器中的热水具有一定的高温、高压性,擅自排放易造成人员伤亡。擅自排放散热器中的热水还会造成二次管网系统压力下降、系统大量失水,影响正常供暖。

参考资料:http://www.xjdaily.com/voice/1319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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