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定派出所不再开具的证明

如题所述

对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事项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未登记户口证明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
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
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派出所应出具九大类证明
新规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该出具的九大类证明具体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户口迁移情况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卖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
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九类证明之外的公民凭法定证件能够证明的、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及有无违法证明,派出所不再出具。
法律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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