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1979年以来,在改革经济体制的推动下,各地区、各部门在国营企业招收的新工人中试行了劳动合同制,取得了较好效果。
1986年 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宣布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5-26
1980年开始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
1982年2月,劳动人事部发出了《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在全国试行劳动合同制。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在国营企业中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
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而确立了劳动合同制的法律地位,为全员(包括非国有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等)实行劳动合同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一般地说,对于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就业的职工来说,1986年以前招收的职工多按固定工的政策处理其与企业的关系,1986年以后进入企业的职工,多按合同制的规定来处理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第3个回答 2015-05-21
1986年国家开始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1986年 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宣布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劳动法》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有企业原有1986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全部转为合同制工人
第4个回答 2015-05-16
1986年 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宣布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