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问题解读:
刚刚公布的四中全会公报针对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其中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地方法院设置现存两大问题
目前地方法院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实施的。
另外依据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罢免。而各地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由此造成法院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隶属关系的地方化的事实。
因此出现两大问题,首先,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影响司法独立。
另外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很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出现闲置,一些地方却要承受巨大案件数量压力,苦不堪言。旱的旱死,涝的涝死。
跨行政区法院如何设置
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实质就是改变按行政区划的设置方法,改为按照案件数量的多少和人口密度的大小来划分司法区,在此基础上设置法院,一些国家早已在这样做。
法国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法院统一按司法区设置,法院在哪里设置与行政区域没有关系。违警法院设立于省属的区县市,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都设立于各省省会,而上诉法院则设立于大区。大区是根据历史自然和经济发展情况划分的,不是一级行政单位。
在德国,从最低级的初审法院到高级的上诉法院全部属于根据联邦法律建立的单一性全国法院机构。全国有5个不同的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金融法院,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是全国性的,每个法院系统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并只受本系统最高法院的领导。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域没有关系,主要根据案件多少、人口多少决定。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就8个重点领域提出45项重要改革措施。其中也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追问请对比一下好吗?不要直接复制
追答巡回法庭是跨行政区法院的前身。如果巡回法庭搞得好,效果明显,就会设置跨行政区法院,否则就不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