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和逃税罪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首先,二者的定义不同。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逃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有: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其次,二者的主体不同。抗税罪只能由个人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而逃税罪的主体则包括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再次,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抗税罪承担责任的主体,如果是个人犯罪的,由抗税的人承担,如果是单位犯罪的,由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员承担。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 、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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