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简易转普通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简易程序一般指当场处罚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发现方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3、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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