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或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

(6)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不按程序向上级反映情况和问题,煽动或参与非正常上访和越级上访等;或在选举、人事任免、发展党员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

(7)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参与黄、赌、毒活动,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不承担赡养、抚养教育义务,虐待家庭成员;或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8)存在其他不符合党章规定党员标准、但不构成违纪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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