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一、正面回答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分析详情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三、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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