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如题所述

实务中对于变更、追加起诉,检察院需要撤回原起诉书,重新起诉,法院审理期限只能从检察院再次起诉开始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之为自诉人。
2、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指:
1、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1]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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