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审理和发回重审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2、审理法院不同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3、审结期限不同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发回重新审理的,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按照一审规定,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按二审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4、审理的对象不同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做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往往是因为原审中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楚,当然也有可能是原审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情况。但要是对事实认定错误的话,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发回重审。至于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还能不能上诉,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其实有关诉讼法里面作出的规定不同。

法律客观: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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