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94届农村籍退役士兵有什么安置

对94届农村籍退役士兵有什么安置

对94届农村户籍退役士兵除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以外、就是贯彻建国后国务院一贯的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没有安置工作的政策。这是是依据当时有效的法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1月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替代而失效)执行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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