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有哪些权力?这些权力又有些什么限制?

如题所述

1)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选择适当的合同相对人,对于某些行政合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如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和依据,一般不能拒绝行政机关选择其为相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
(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合同的一方,受合同的约束,同时它又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合同的履行不仅有监督和控制的权力,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对合同的具体执行有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变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限制的。
(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如果相对人违反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行政机关的制裁权是一种当然的权力,不论合同中有无规定,它都可以依照职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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