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六大财团的日本财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2

日本在二战前的财团被称为财阀,是明治维新后因政府的扶植而逐步发展成的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控股公司(也被称为财阀康采恩)。这些以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财阀,形成于日本的产业革命时期,在国家的扶持和保护下,主要出现了十几家财团,其中最有实力的是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家,通称日本的“四大财阀”。二战后,美国政府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以反垄断为名,对旧财阀实行了抑制政策,解散了日本的财阀组织,但保留其银行组织的存在。从 1951年开始,美国出于冷战的需要,又逐步采取了扶持垄断资本的政策,促使日本的财阀组织重新组合。
由于1953年对“禁止垄断法”的修改,放宽了持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股份及兼职的限制,如金融机构持股限制由5%扩大至10%,缓和了对卡特尔的限制等。在新的政策环境下,旧财阀的金融机构重新聚集了原来的下属企业,以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高度融合为基础,演变成日本的新财团。其中以三井、三菱、住友、芙蓉、第一劝银、三和等六大财团最为庞大,从而构成日本著名的六大财团型企业集团。三井财团、三菱财团、住友财团是在原三井银行、三菱银行、住友银行的基础上,联合原财阀的一些企业再加上一些新加入的企业组合而成;而芙蓉财团、三和财团、第一劝银集团没有以前的银行组织基础,是分别以富士银行、三和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为中心联系其它企业组成的新财团。
经过此次重生,日本财阀的封建性和封闭性都极大的弱化了。新形成的六大财团相对于旧财阀,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以金融机构为中心,财团内各企业环形持股,即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交叉持股;同时,其民主性、开放性和竞争性都有所增强。各财团的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长会”的成立,社长会是财团主要成员企业最高负责人组成的集团最高协调机构,事实上具有类似“大股东会”的性质。各财团社长会的名称各异,成员企业间就重大问题通过社长会协商解决,社长会也是研究财团重大经营战略的中枢机构,但它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日本财团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独特的金融制度,主要包括主银行制度和相互持股制度,这两种制度是在日本特殊的历史进程中生成和发展的,日本财团金融制度的形成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
1、主银行制度
主银行制度是企业与银行之间通过长期交易形成的,是银企之间通过长期交易形成的一种惯例。在银行与企业的融资交易中,主银行的融资额最大,这是主银行制度的定量特征,这一特征使银企双方间确立了重要的交易关系。日本财团中的主银行是借款企业的主要资金供给者,是企业结算的中心银行,通常也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向企业派遣重要职务的人员。主银行制度中,主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是以合同形式明确地规定的,而是双方默认的。银行帮助企业稳固其经营权,在企业经营业绩恶化时,企业将经营权移交给银行,由主银行负责进行救助。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期,主银行关系不断扩展,在企业融资和企业治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相互持股
日本六大财团的成员企业之间实行圆环形相互持股,这种持股关系使财团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资本联系得到空前加强,是财团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和最强有力的结合手段。相互持股比率是衡量财团凝聚力强弱的重要标志,不仅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持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股票,工业和商业企业也持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票。相互持股比率越高,财团的凝聚力也就越强。从股票持有关系看,财团内各企业的股票都被对方相互持有,而不是一方单向持有,这也是日本财团的一个显著特点。日本财团内部的相互持股是日本长期以来禁止持股公司存在的一种变通形式,以法人持股代替过去自然人的家族财阀持股。20世纪90年代,日本六大财团的内部平均持股比率为55%左右。
3、人事派遣
除了主银行制度、相互持股制度,日本六大财团还存在系列融资和人事派遣等特征,以加强企业之间的人事结合。一般主要是由银行、综合商社向各大企业派遣高级职员,如银行向其融资数额和持股份额高的企业派遣职员担任企业的重要职务,以保障银行的债权和对该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企业为加强同银行的密切联系、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稳定和贷款,也愿意接受银行所派人员,并委以重任。同时,由于工业企业有时也是银行的股东,工商企业也向银行派遣人事,对银行施加影响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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