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标题可以有标点符号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1-29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制度(管理规章)名称,应写全名并加书名号。

二是在公文正本上,联合行文的标题中,多个联署的发文机关单位名称之间不用顿号,而用一字距空格标示。如果是引用联合行文的公文,引用的标题中联署的发文机关单位名称则连排了。

三是在事由部分出现多个机关单位、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单位、人名之间应用顿号分开,不使用空格。两个以上书名号、引号连用时,其间不用“、”号要连排。

四是公文标题是一个短语(偏正短语),因此标题中通常不用表示分句和句子间隔停顿的“: ; ? ! 。”等标点符号。

扩展资料:

草拟公文,从构思到脱稿都要一丝不苟。动笔前应当做到:

1. 了解领导意图,弄清本文件的性质、行文目的、任务和范围;

2. 认真阅读有关文件,明确政策界限;

3. 熟悉业务,必要时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掌握工作规律。

文件起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2. 简明扼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3. 谦虚谨慎,勤勉及时。

4. 贵在得“体”。合乎体式,合乎身份。

5.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正确。时间一般要写具体的年月日。使用数字时,除公文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