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政管理、司法活动中,涉及其他非企业单位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机制和工作规则。第四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征询、听取投资者和企业对执法、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咨询服务。第六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执行公务时要求企业承担费用、派车接送或者接受宴请;
  (二)向企业摊派赞助款或者强迫企业订购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等;
  (三)要求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或者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或者培训班、学习班并收取费用;
  (五)以考察、学习、培训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陪同外出旅游观光;
  (六)向企业借款、借物、推销商品或者强迫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七)索取、收受企业财物;
  (八)在企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待遇;
  (九)为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者要求企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广告;
  (十)为单位、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审批、服务等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因故不在岗位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有关工作人员代理其工作。第八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组织企业参加收取费用的各类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
  行政机关举办有企业参加的培训班、学习班,须经监察机关批准。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由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
  (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规划及其有关重要事项;
  (五)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六)各项便民、优惠政策;
  (七)招商引资推介项目、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
  (八)政府采购信息、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信息;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十)行政审批目录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其依据、标准、程序及有关减免的规定;
  (十二)举报投诉方式、方法及受理机关;
  (十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第十条 政务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政务通报会;
  (四)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得政务信息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信息,并允许申请人询问、阅读、抄录或者复制。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区)监察机关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规范和工作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事项和依据;
  (二)申请条件和数量;
  (三)办事程序;
  (四)办结期限;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应当收费的审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七)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投诉、监督方式;
  (九)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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