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应由物业合同约定,且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业主不应当以物业服务不符合自身要求而拖延或者拒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存在瑕疵的情况,业主应当选择正常的维权途径,不应采取拖欠或者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如涉及小区整体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督促其改善并完善物业服务质量,并可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如因物业公司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应注意保存证据,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物业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与业主加强沟通、多听取和及时采纳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为小区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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