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补助政策与标准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区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照护时间在6个月以上)。
补助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二、残疾学前儿童补助
_补助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区第二代《残疾人证》,在本区有学前教育资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家庭困难学前儿童。
补助标准:每学年补助3000元(资金补助到残疾学前儿童就读的幼儿园,幼儿园减免残疾学前儿童的学费)。
三、残疾大学生补助
补助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区第二代《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本科生、专科生)。
补助标准:被大学本科或专科录取当年的残联学生,每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
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对象为西秀区户籍(或在西秀区领取居住证)经济困难家庭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优先满足以上人群的基础之上,经康复机构评估具有较好康复效果的残疾儿童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4岁。
(二)救助内容
1、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2、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3、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4、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5、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6、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三)救助标准
1、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每人不低于15000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2、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不低于12000元,每年训练最长不超过10月。
3、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平均每人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每人补助不超过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5万元。
4、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1次)
五、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补助
(一)补助对象:安置带动残疾人就业的农村经济实体(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产业的农村产业基地、农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条件
1、持合法职业资格证,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营的农村经济实体。
2、具有较强带动能力,安置带动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必须在5人以上,保证每名安置带动人员年收入不低于6000元。
3、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种植类须达到100亩以上、养猪须达到300头以上、养羊须达到200头以上、养禽须达到500羽以上、水产养殖须达到20亩以上、养蜂200箱以上。
4、申报流程:农村经济实体申报——区残联审核申报——市残联审核申报——省残联组织考核评定——下拨补助资金。
5、补助标准:省级示范点补助10—30万元(前三名30万元、4-5名20万元、5名以后10万元)、市级示范点补助5万元
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补助
(一)条件
1、持合法职业资格证,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营的独立法人单位。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多重残疾人须含有以上三类其中一类残疾。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二)审核流程:机构申报——区残联审核上报——市残联组织考核评定——下拨资金。
(三)补助标准: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机构+人员”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扶持,其中:机构扶持按3万元标准扶持:“人员”扶持根据安置的三类残疾人数,按照安置年均每人3000元的标准扶持,同一个机构享受“人员”扶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第1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第1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第1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对住院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也作了规定,即“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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