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和故障,预防和处置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安全工作体系,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职责。

  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经信、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促进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第八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电梯质量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第九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禁止在电梯井道内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的建筑材料。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土建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第十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鼓励既有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机房内采取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电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逐步推进既有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

  依照前款规定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其更换的电梯部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并做好更换记录。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的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以及改造单位名称,并出具相应的改造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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