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四、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结果:
(一)维持原判。
(二)改判。
(三)发回重审。二审的审理分为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1)开庭审理
1、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3、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4、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杀人没有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2)不开庭审理
1、可以不开庭: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天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需要发挥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