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抵押权仍优先在普通债权先受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