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追偿权为什么是物权而不是债权?

看网上很多律师都这么说,有点想不通。

担保权同时具有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又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保证人担保,另一种是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担保物权),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设立担保物权一般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一种是物权法律关系。如果债务人选择无权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担保形式没有追偿权一说。
另一种是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当保证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担保物权请求权,如果保证人提供人的担保,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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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2
追偿权纠纷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属于物权,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属于债权。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追问

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为什么属于物权而不是债权?担保人追偿一般也是要求债务人偿还担保资金呀。

追答

担保追偿权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所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定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应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议管辖的约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但其仅指担保合同纠纷之诉,如债务人与保证人,或债权人依据担保合同追究保证人担保责任之案件。担保追偿权并非来源于双方约定,而是保证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法律授予之权利。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而且,借款合同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之间签订的,保证人就债务人贷款事情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并非主合同当事人,所以主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并不能约定从合同中的当事人。在实践中,保证人在主合同中属于从属地位,对主合同管辖的约定不具有平等的协商权,有的保证人甚至并不知晓主合同管辖之约定。所以要求保证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受主合同关于管辖之约定并不符合民事公平原则。所以,行使担保追偿权不应受主合同管辖约定之限制为妥。追偿权纠纷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属于物权,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属于债权。

第2个回答  2021-02-22
担保人追偿权为什么是股权而不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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