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车税收合法性

如题所述

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员工应将取得的所得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5号)规定,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

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可按企业法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需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为非固定雇员购买车辆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企业的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限额扣除。

注意:该种情形下,车辆的所有权为员工,企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车辆折旧、保险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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