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收集拒执罪证据

法院如何收集拒执罪证据

在执行实践中,若要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但被执行人转移、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等情形都是以隐蔽的方式、渠道进行,而寻找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证据存在困难,在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的情形下如何固定证据更存在难度,行为类案件执行中如何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难度更大,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举证责任、侦察责任都转移到了法院执行阶段。又因法院案多人少,执行人员办案压力大,精力不够,执行工作开展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的局限性,不能有效地搜集证据,导致在证据寻求和固定上存在困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罪。
有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加强证据搜集
执行部门应对符合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案件,进行紧密跟踪,组成专门的执行小组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注意收集、查证有关主体身份、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抗辩理由的查证,移送公安机关,让恶意拒不执行的老赖受到经济和刑罚的双重处罚。对于因慑于刑罚手段的畏惧,绝大多数的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也会自愿为其履行义务,但此时也不能取消对被执行人适用拒执罪的追究,但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如不处罚,则还是会使其他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被追究刑事处罚而消极执行。

2.协调各方关系,完善追诉程序

作为法院要处理协调工作,使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机关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司法职责,使抗拒执行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公安、检察机关,要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法制大局着眼,共同支持、配合法院惩处“拒执”犯罪活动。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也应此问题做出统一操作规范,出台工作细则,完善相关追诉程序,使执法部门之间在处理这类犯罪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减少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从而使“拒执罪”发挥它应有的惩罚拒绝执行行为的威力。

(四)加强司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司法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可以向媒体公布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对老赖有威慑作用,对于恶意拒不执行的行为,是会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可以逍遥法外的。既能体现刑法的公平性,又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度,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法院形象和解决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

2.增强执行人员适用该罪的意识,有效打击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人员因忙于执行工作实务,而疏于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犯罪的使用,因此要提高执行人员对拒执行为的认识,符合拒执罪的应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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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在执行实践中,若要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但被执行人转移、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等情形都是以隐蔽的方式、渠道进行,而寻找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证据存在困难,在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的情形下如何固定证据更存在难度,行为类案件执行中如何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难度更大,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举证责任、侦察责任都转移到了法院执行阶段。又因法院案多人少,执行人员办案压力大,精力不够,执行工作开展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的局限性,不能有效地搜集证据,导致在证据寻求和固定上存在困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罪。
  有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加强证据搜集
  执行部门应对符合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案件,进行紧密跟踪,组成专门的执行小组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注意收集、查证有关主体身份、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抗辩理由的查证,移送公安机关,让恶意拒不执行的老赖受到经济和刑罚的双重处罚。对于因慑于刑罚手段的畏惧,绝大多数的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也会自愿为其履行义务,但此时也不能取消对被执行人适用拒执罪的追究,但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如不处罚,则还是会使其他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被追究刑事处罚而消极执行。

  2.协调各方关系,完善追诉程序

  作为法院要处理协调工作,使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机关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司法职责,使抗拒执行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公安、检察机关,要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法制大局着眼,共同支持、配合法院惩处“拒执”犯罪活动。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也应此问题做出统一操作规范,出台工作细则,完善相关追诉程序,使执法部门之间在处理这类犯罪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减少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从而使“拒执罪”发挥它应有的惩罚拒绝执行行为的威力。

  (四)加强司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司法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可以向媒体公布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对老赖有威慑作用,对于恶意拒不执行的行为,是会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可以逍遥法外的。既能体现刑法的公平性,又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度,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法院形象和解决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

  2.增强执行人员适用该罪的意识,有效打击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人员因忙于执行工作实务,而疏于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犯罪的使用,因此要提高执行人员对拒执行为的认识,符合拒执罪的应予以严厉打击,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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