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七种具体内容

如题所述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当产品质量、特点与其产地存在某种固定联系时,产地名称所反映的不仅是产品与其产地之间的外部联系,同时还揭示出产品质量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时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而言不仅具有象征性意义,还具有区别功能,因此受到法律以及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保护,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禁止“伪造产地”中“产地”一词,其外延显然大于“原产地名称”而更接近“地理标志”。实践中,如果伪造产地的行为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权法有效制止的话,应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裁。
2.行为要件。混淆行为表现形式虽多种多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择其要者列举出四种明文禁止。概括其行为要点如下:
(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不是经营者,不构成此行为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进行欺骗行为,不属于该法规范的对象)。
(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其实质在于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3.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以便获得赔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法律救济。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里的“依法”,指广告法。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按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
1.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5) 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中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这是该行为的主要判断标准,即主要是看是否采取了秘密暗中账外给予的方式。如果采取秘密不入账的方式,就是商业贿赂。相反,如果双方采取公开明示的方式,并且如实入账,就视为正常的商业往来,视为佣金和回扣。
2.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3.行为要点: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4.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中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5.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排除的两种行为:
(1)“反向T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通过自行研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2)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众所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
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如下: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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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10

不正当  竞争

现在的社 会,因为人的价值观和现实主 义,所以产生三利主 义。一个人喜欢利己,做任何事情都想着对自己有利,叫利己。

第二,在社 会上,做人首先学做事业多赚 钱叫利润;

第三个叫利权。这全是师父跟你们讲的,现在的社 会,人为了达到一个目的,第一,利己,第二,为求利润,第三,利权,弄到底不就是为名为利啊。所以三利主 义者会不择手段地去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让自己受益。想一想,为什么人家说十商九奸呢?因为他为了赚人家,他会损害人家的利益,为了寻找权力,尔 虞 我 诈,坑 蒙拐骗,什么都会做。有争斗就会有伤害,所以师父叫你们不要去跟人家竞争,竞争一定会带来伤害。

哪怕你今天去选美,你都会给孩子带来伤害,本来很干净的一个小孩子,心灵就会受到污染。不要去竞争,因为在三利主 义中,我们失去了慈悲之心,失去了纯洁之心,而为了人间的一些利和名,我们把宽大之心也迷失了,所以,我们迷失了本性。想一想,为名为利为了权,我们是不是会让自己的慈悲心丢失?想一想,我们恨人家的时候,哪来的慈悲心啊?想一想,我们为了一点钱,我们丢失了自己宽阔的本性,慈悲善良的原性,我们迷失了佛性。

在禅学当中,有心不用心,有佛不求佛,有法不说法,这就是个中三昧,就是我们需要理解的最精彩的地方。师父跟你们解释一下,我们有心不用心,有着什么心啊?因为我们有的是人间的凡心,我们把它忘记,我没有心,所以人家说没心没肺,这个人就没有障碍、没有烦恼。实际上道理是一样的,你有的是凡心,你有的是恨心,你有的是贪心,这是伤害你的心,所以你要有心,没有心。

今天你们很多学佛人讲话还会你一句,我一句,师父觉得很不好,你把人家讲的一句话以为是人家在讽刺你,你马上就会讽刺人家一句,这个就是你有心了。学佛人别人说什么,你不要去把人家往坏处想。比如,学东师 妹来了,如果有人跟小师 妹开玩笑:哎呀,你的片子越拍越好了。小师 妹作为学佛人,就不要去多想了:他在讽刺我,我正好还有几个片子没有做好,这样你就想偏了,把别人的话用正念去想,你就应该谢谢,我一定更加好好地努力。如果你小师 妹一想:“你在讽刺我,我真不如你们啊,实际上,你们练习练习,也可以拍的。”

说说看,你是不是有心了?要无心啊,人家讲你,你不要把人家的话当坏话听,你要把它当好话听,对不对啊?人的毛病就是人家说一句话,你总是把人家往坏的地方想,那你这个叫有心。这种有心情愿不要,所以禅学说,有心似无心。

第二句话叫“有佛不求佛”。今天有观世音菩萨在,我们不求观世音菩萨,你就是在求佛,因为你用你自己心中的佛来解决你在人间的问题,你求什么佛啊?求佛拜佛不如求己啊。有句话说,求人不如求己,求佛不如求己。很多人出了事情之后,求爹爹拜奶奶的,人家都不帮你解决,最后还是自己解决的。你们感情上出了问题,你去找这个讲,找那个讲,最后还是要你自己想通,这个事情才解决。

你讲了半天,最后没有一个人能够帮你解决的。求人不如求己,解铃还需系铃人,对不对?做人要懂得,你今天想求佛了,你要把佛性拿出来,你就不是求佛,实际上你是求自己,用自己的智慧来解决所有人间的麻烦,你不就是佛吗?你失去了智慧,你就没有智慧,你今天不把自己心中的佛当作佛来求,那你就心中无佛,你求的佛也是空的,没有跟佛接上气,听得懂吗?你不知道佛在想什么,你怎么求得到佛啊?今天夫 妻两个人吵架了,你不知道你老公在想什么,你跟他能够有什么沟通啊?

你要是知道他想什么,你一定能够跟他沟通。凡是一个人有信心去说服另一个人,那你一定知道他在想什么,如果你不了解对方,你不知道他在想什么,你想去说服他,那你一定会碰一鼻子灰。

第三 句 话叫“有法不说法”,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让你自己去悟,今天有这么多的佛法,如果你随便去看很多佛教的书,你哪一天能看懂啊?你天天听佛 法,你哪一天能够明白佛  法?有法吗?有,我不去求法,我靠悟,我能够悟出很多事情来。如果你天天求法:菩萨,给我一个方法让我把这件事情解决吧。你解决不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为有因缘果报,有因缘在里面,而且有果报在里面,所以,当你想去求法把这个事情解决的时候,你一定不得  法。

你真正的得 法是什么?我不求,我就念经修心,慢慢地你会明白,为什么他会对我这么不好?为什么我会有这么一个劫?那就是缘,那就是果报。要懂得,无论任何事情,人都不能了解他人的自身。实际上我们在处理很多问题的时候,人都对自己不了解,你会了解你今天开车的时候会按喇叭吗?你会了解你会发脾气并且知道今天会做错事情吗?想一想,你年轻的时候做错了这么多事情,是你了解自己吗?如果你了解自己,你就不会做错这么多事情,因为我们不了解自己,我们才会去做这些事情。

有人说,我非常怕感情上的事情,有人说,我不怕感情上的事情,因为我能够控 制好自己,实际上你错了,因为你在感情上是控 制不好自己的,所以你才会做错,对不对?很多人出家之前就许愿:我把心交给佛,海枯石烂心不变,我决定抛弃这个人生,我一定要寻找一个彼岸,然后就到庙里去出家了。很多明星都是这样,把头剃光,上山了,没过多久,还俗了,因为他不了解自己。

你们想一想,你们有几个人能够了解自己的?如果碰到事情,你们会怎么做?你们以为你们一定会怎么做,最后自己改变了,又做错。要懂得,我们不了解自身,如果我们想要了解自己,首先要离开自己,明白吗?如果你想知道自己是什么样性格的人,你先要冷静地离开自己,看看你的一生做过了一些什么,有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你先要离开自己,你才能看清你自己本身的素质。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素质,就像很多人嘴巴里骂人,人家说他在骂人,他还反问他什么时候骂人了,就是这么个道理。希望你们要想清楚,你才能看清楚你的个性和你的本质,你才知道怎么样来修啊。

过去坐禅,坐下来禅定,慢慢地魂魄有时候会离开你的肉 身,这个时候你会看到你自己身上的很多缺点。师父不主张你们这么修 练,因为万一魂魄回不来就麻烦了。但是过去山上很多许大愿修行的人就敢这么做。希望你们要了解自己,当一个人在夸耀自己的时候,实际上是在夸耀由他自己意识当中产生的一种形象。他夸耀的不是他自己,而是他意识当中想象出来他的形象是多么的伟大,真正的他有什么了不起的?夸耀的是他自己想出来的伟大。

一个小孩子也会的,今天爸爸妈妈不在家,他就扫扫地,把家里弄得很干净,爸爸妈妈一回家,他就说:妈妈你看,今天家里弄得多干净啊?全是我做的,夸耀自己,实际上这个孩子夸耀的不是他自己,而是夸耀他意识当中做了一件很伟大的事情。师父今天给你们讲的是佛法的哲学、哲理的东西,要你们明白夸耀的是虚的东西,并非真 实存在的东西,是一个虚构的形象,自我而已,你们得到的也是虚的东西,你们得不到真的东西,因为你们本身没有了解自己。你们的人都是虚构的,你们做的事情也是虚的,你们夸耀的是自我,这个自我不是真我,所以也是虚的东西。

我们的眼睛可以看到外面的一切,我们就是看不到自己的眼睛,你们谁能够看到自己的眼睛啊?你们看人家都很明白,谁做得对,谁做得错,你们能够看到自己吗?同样的道理,人就会看人家身上的毛病,就是看不到自身的毛病,长着两只眼睛就知道看人家,不知道看自己,看不到自己,这就是人的虚幻。你连看都看不到自己,你怎么能够了解自己呢?的确看不到自己的眼睛,而真正的慧眼是存在于看不到的状态当中。什么意思呢?这两只眼睛是让你看人间事物的,而真正让你看到自己的心,看到自己的良心,看到本性,看你是不是有一个佛心、慈悲之心,不是用这两只肉 眼看的,而是用你的慧眼来看的。

师父为什么要在看图腾的时候把眼睛闭起来?因为睁着眼睛看到的是现实虚空的世界,而眼睛闭起来的那个时候,你才看到真 实的世界,因为那是用慧眼在看。在这个世界,有的人是贼眼,有的人是色 眼,有的人是财迷,有的人是官迷,这些就是用这两只肉 眼看出来的,其实都是虚空、飘渺、不定的,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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